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矿业权估值亟待规范
2013年01月14日 9:18 4387次浏览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分类: 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研究探索资产评估与矿业权评估的专业对接规范
针对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下,各评估专业标准不衔接带来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评估采取“引用”方式处理矿业权评估与资产评估的关系,但是在价值类型、资产范围、引用中的调整处理、报告披露要求等方面,没有引用的相关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价的客观性和公允性。解决上述问题,在目前管理体制下依赖于某一评估协会进行制定专业对接规范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从证监会监管工作的性质来看,涉及两个评估专业,从并购重组审核实践的角度,以现行各评估专业标准为基础,结合证券业务评估的特点,以一定的方式制定相对细化的专业要求,不但符合评估行业的现行管理体制,也可以在不触及或尊重各评估行业管理架构的基础上,解决目前证券业务评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现实性。
(二)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
在目前体制下,难以对矿业权评估机构采取类似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业务资质许可的方式进行监管,导致对从事证券业务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监管存在一定难度。今后要以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重点,加强与国土资源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协调配合,以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建立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沟通与反馈,包括专人联系制度、信息共享制度、重大问题会商制度、专项培训制度等,尤其是着力推动建立矿业权评估机构诚信系统,公示其执业情况,以全面提高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同时促进评估机构兼备多项业务资质。
(三)强化信息披露
合理定价是防范风险的基础,要进一步把好矿业权资产进入资本市场的关口,除了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核,还要发挥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这样有利于引导市场相关主体规范各自行为,加强自我约束;也有利于财务顾问、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此提高执业质量;更为重要的是,给投资者特别是专业投资机构一个价值判断的指标体系,形成外部监督机制。建议上市公司以下方面充分披露信息:
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利用。除合规性审核要求报送的相关评审备案文件外,评估报告中披露的储量数据确定的过程和依据;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的级别;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存在部分或全部未有偿处置的,尚未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关注矿山生产能力的确定。由于矿山实际生产规模,往往与批准的(或合法的)生产规模不一致;不同主管部门对生产规模有不同的管理程序。在现实经济中,出现了多种生产规模,有时相差还很大。目前,就煤矿而言,有国土资源系统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中的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煤炭生产许可证》所载的“生产能力”;在管理中使用的“核定生产能力”、“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等等。这些生产能力定义不同,使用场合不同,在评估基准日其数额也可能不同。要求评估选用的生产规模合法、实际,并充分披露。
关注利用财务报表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确定。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资产界限问题,即与矿产资源开发未来收益相关的固定资产方可作为固定资产投资;二是价值口径问题,即反映评估基准日价格水平。应根据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取得方式的实际情况,利用其他专业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
关注成本费用中相关税费的全面。矿业权评估计算应缴税、费、基金等参数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施行日、适用条件、计算(计征)标准、计算方法、优惠条件、减免条件及会计核算等综合确定。
关注重要参数。对于折现率、资源量可信度系数等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的参数,要充分披露系统分析的过程。
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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