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股权激励套现 时隔三月仍未纳税
2009年09月29日 8:46 4004次浏览 来源: 证券日报 分类: 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
未曾缴纳股权激励
套现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税收的相关规定,陈景河以股权激励名义获得的股权,该部分收入属于工资薪酬范围。
根据福建省地税局官方网站实现,今年9月7日下发了文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按照《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以此计算,陈景河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个天文数字。
那么陈景河究竟有无缴纳该笔所得税?
此前记者采访紫金矿业董秘郑于强时,对方告诉记者,紫金矿业并未曾代陈景河缴纳任何这方面的个人所得税,至于其个人是否缴纳,公司并不知情。并且其昨日晚间再次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税收是在年底清算,现在谈论税收没有意义。
但是随后记者与福建省地税局取得联系,具体负责个税缴纳的征管科某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确实存在紫金矿业董事长股权激励套现,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由公司代收代缴。
——“那就是说,如果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确实缴纳了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的话,应该是由公司上缴给相关税务部门么?”
——“没错,即使是股权激励所得,也应该是由公司代收代缴,我们目前还没有任何这方面的消息。”
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里对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显示,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也就是说,陈景河在进行股权转让后,就应该向福建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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