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一扯出30亿铜矿国资流失连环局

2013年03月20日 8:52 444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

  管辖权异议推迟开庭 四大疑问浮现
  2013年2月28日,牡丹江春寒料峭,原定于市中院开审的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二队(下称“七○二队”)诉遵化市大向东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遵化大向东”)、高雪东、东宁县大向东矿业有限公司(下称“东宁大向东”)一案,在漫天飞雪中帷幕深藏。
  “因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个案子已经延期。” 牡丹江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关于诉讼细节,原告七○二队并不愿谈及。“局里(即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已向我们下发文件,严令要求追索洋灰洞子铜矿权益。”七○二队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属于我们的,一定会要回来。”
  溯及月前,一纸突如其来的诉讼公告,揭开了ST天一重组资产——东宁大向东的复杂身世与纠纷隐情。
  2013年1月26日,重组中的ST天一忽然抛出一纸公告,称东宁大向东于1月23日收到《民事起诉状》。原告为七○二队,第一被告为遵化大向东,第二被告为高雪东,第三被告为东宁大向东。
  此次诉讼最核心处在于,七○二队请求依法确认其为东宁大向东股东,持有30%股份。
  ST天一表示,由于东宁大向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的唯一标的,诉讼事项对定增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回查重组预案,东宁大向东成立于2007年7月13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铜矿勘探,共持有黑龙江省东宁县绥阳镇洋灰洞子铜矿(下称“洋灰洞子铜矿”)的普查0.46平方公里、9.78平方公里两个探矿权证。
  观其历史沿革,2007年7月13日,东宁大向东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出资人高雪东持有100%股权。2010年6月23日,东宁大向东注册资本由10万元变更为1510万元,高雪东以货币形式增资1500万元。7月2日,东宁大向东注册资本由151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高雪东增资3490万元。七○二队身影从未出现。
  那么,遵化大向东与东宁大向东有何关联?与高雪东又是何关联?怎会成为七○二队第一诉讼对象?
  ST天一公告提及,七○二队系与遵化大向东签订协议开发洋灰洞子铜矿。除此之外,再无任何信息。
  记者先后调阅遵化大向东与东宁大向东的工商登记材料,可知两者此前股东均为高雪东,后均易主他人,同样从无七○二队身影。更多细节则无从查起。
  2月22日,这一突如其来的诉讼走向更为离奇的局面。当日,ST天一公告,高雪东已将东宁大向东100%股权转让给广东贤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贤丰矿业”),并且贤丰矿业承诺继续推进定增。
  至此,本次诉讼事件的公开进展,至少牵出四个疑问:
  其一,七○二队与高雪东合作开发洋灰洞子铜矿的协议原貌与权责如何认定?
  其二,在本次诉讼前,洋灰洞子铜矿的探矿权如何从七○二队,经高雪东、遵化大向东,最后转移到东宁大向东名下?
  其三,诉讼中,高雪东为何迫不及待地转让东宁大向东股权?
  其四,新入局的贤丰矿业、作为资本运作平台的ST天一、10个突击成立身份不明的定增对象,各自又扮演着怎样角色?

 

  一矿区出现两探矿权 转移路径成谜
  对于第一、第二疑问,在记者的调查中渐渐明朗。
  2013年3月初,记者于牡丹江逗留多日,几经波折从市中院知情人士处获得七○二队诉遵化大向东、高雪东、东宁大向东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首先,关于七○二队与高雪东的合作,《民事起诉状》披露:七○二队系国家全额拨款的地质勘探事业单位,洋灰洞子铜矿是其依法取得探矿权,并经数年勘探取得显著地质成果、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金属矿床。
  2006年5月25日,七○二队与遵化大向东签订《合作开发绥阳镇洋灰洞子铜矿协议书》(下称“2006年合作协议”),双方商定七○二队以现有地质资料和洋灰洞子铜矿探矿权作为出资,遵化大向东以现金进行投资,股份比例为遵化大向东享有70%,七○二队享有30%。
  上述合同约定,遵化大向东负责地质勘查详查阶段所需的一切费用,办理采矿证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全额支付经权威部门评估的采矿权价款;七○二队负责地质勘查详查阶段的技术工作,并提供勘查报告,勘查取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取费标准执行,遵化大向东应将勘查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七○二队。
  其次,关于东宁大向东的设立,《民事起诉状》披露:东宁大向东系根据2006年合作协议约定,于2007年7月13日设立的项目公司。因2006年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中以遵化大向东出面经营以及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较小数额等原因,以其控股股东、时任法定代表人的高雪东为出名股东,七○二队及遵化大向东成为公司隐名股东。
  最核心处,关于洋灰洞子铜矿探矿权的转移,《民事起诉状》披露:2006年合作协议签订后,七○二队依约分两次于2007年7月和2008年3月将洋灰洞子铜矿的探矿权转让至东宁大向东,履行了2006年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探矿权归属之细节,《民事起诉状》的描述与ST天一的公告内容明显相悖。
  ST天一的公告称,根据东宁大向东出具的《情况说明》,2008年4月17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与东宁大向东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东宁大向东取得洋灰洞子铜矿普查的探矿权,勘查区面积为10.78平方公里,并缴纳了探矿权价款784.95万元。
  由此,我们不得不问:这探矿权究竟是七○二队“转让”的,还是国土资源厅“出让”的?是一次还是两次?
  再仔细阅读公告,可见昔日七○二队作为与高雪东合作出资的洋灰洞子铜矿探矿权,与目前东宁大向东拥有的洋灰洞子铜矿探矿权,并非同一张。
  前者为《黑龙江省东宁县洋灰洞子铜矿外围普查》的探矿权,勘查证号为2300000630116,面积为33.63平方公里。
  后者为《黑龙江省东宁县洋灰洞子铜矿普查》的探矿权,勘查证号为T23120080402005741,勘探面积为10.78平方公里。
  名字有细微差别,理应有所区分。据ST天一在公告引述七○二队的说法,其所拥有的33.63平方公里探矿权范围包含了东宁大向东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10.78平方公里探矿权范围。对此,东宁大向东则未置可否。
  一个矿区怎会有两张区域重叠的探矿权?记者赶赴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欲调取洋灰洞子铜矿探矿权出让记录,但被拒绝。
  此后几经周转,有省国土厅内部人士提及一种说法:即七○二队所持探矿权曾被分立为两张,核心部分以零对价“转让”予国土厅,国土厅再以“出让”形式转移至东宁大向东,即后者目前手中所持探矿权。
  至于如此转移探矿权的利益初衷与“技术”手段,相关人士并未透露更多细节。对此说法,记者更无法从当事人处获得证实。
  即便如此,2008年一张不足800万的探矿权(披露预案时尚未转为采矿权),何以在2012年估值暴增至3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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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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