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有色: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2014年04月11日 9:11 149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有色”、“上市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钱海平、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晶、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众和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家投资者相关承诺如下:
  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的(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确认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对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3月27日止非公开向境内投资者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等10家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而新增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情况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上述验资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责任编辑:金子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bekwai.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