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释疑让大家吃了“定心丸”
2017年03月14日 9:35 2478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刘晓慧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后,全国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部长通道”接受中外记者们的集体采访,聚光灯下,言简意赅,用土地制度改革与管理探索的最新成效,回应了民众的最热关切,给大家吃了“定心丸”,落实了中央最新要求,列出了新招、实招。
“部长通道”指人民大会堂北门一段铺着地毯约百米的通道。自从全国人大专门设立集中采访区以来,“部长通道”每年都成了媒体鏖战的重要场所。也许是因为部委头头们在这里说出的只言片语都可能传达出重要的讯息,往年一些“经验丰富”的部长,往往会特意绕开这个通道。
但现在,“部长通道”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很大改变,部长们回答问题坦率真诚,有的还展现出幽默的一面。提问不设禁区,对敏感问题不回避。“部长通道”被称为通向民心的“黄金通道”。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经过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时接受记者采访,回应了外界关心的“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产权到期续期”等问题。
“请大家放心,居民住房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有效保障。”
针对大家关心的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产权到期续期问题,姜大明表示,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积极提出法律安排的有关建议。
“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姜大明肯定地说。
他指出,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他还表示,去年底,为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精神,妥善解决在续期法律安排作出前,少数地方遇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公布后,得到了社会积极评价和普遍欢迎。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充分吸收了改革试点成果。”
姜大明还透露,国土资源部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批准后,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3项试点工作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的。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经全国人大法律授权,从2015年开始,全国有33个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两年多来,各试点地区坚守底线、大胆实践,已经探索总结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根据法治与改革同步推进的原则,试点的过程中也同步进行了修法。
姜大明表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充分吸收了改革试点的成果。在农村土地征收方面,体现了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的改革经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体现了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改革要求。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推出等内容也体现了改革的要求。
与此同时,《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还对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也做出了规定。比如,“探索农村基层组织,通过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这样的改革措施,已经写入了今年中央的1号文件。
“希望在修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多提宝贵意见。”姜大明说。
“坚持去库存与防过热并重,对不同地方分类指导、因城施策。”
关于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基础性制度,姜大明则表示,首先要明确住宅用地本质属性,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根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提出“住宅用地是保障住有所居的,不能拿来炒作囤积”,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遏制炒作土地的投机行为。
其次,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因城因地分类施策。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坚持去库存与防过热并重,对不同地方“分类指导、因城施策”,对重点城市“一城一策、靶向治理”,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甚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最后,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快形成长效机制。一是保证总量,优化结构。“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完全可以满足发展需要。关键是要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提高住宅用地比例,以市场配置满足多层次住房用地需求,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二是规划引导,稳定预期。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城市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住宅用地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形成居民和企业的良好预期。三是完善制度,防范风险。总结各地土地市场调控经验,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制度,保持城市地价总体平稳,严密防范房地产风险。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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