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山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出炉

将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2017年12月18日 10:4 377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印发。《办法》明确,全面退出法定界线。以环保部公布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准,停止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已设矿业权全面退出保护区。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区分矿业权出资性质、勘查程度、开采现状、资源储量等,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矿一策”的思路,分类实施,有序退出。

根据《办法》,甘肃将以2014年10月8日为节点,以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为界限,对此前已设置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此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全部退出。对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业权采用注销、扣除、补偿三种方式分类退出。

《办法》提出,将遵循投入补偿相应平衡的退出原则。坚持勘查开发风险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对符合补偿条件的,以核定的矿业权人勘查开发投入成本为主,进行合理补偿。

《办法》强调,要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合理补偿矿业权人损失,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鼓励矿业权人通过注销、扣除方式退出保护区,尊重矿业权人意愿,先易后难,协商解决存在争议。其中,补偿标准按照自愿协商、合法约定优先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调查核实的勘查开采和履行义务等情况,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方式通过会计核算、资产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同时,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补偿资金按照“市县为主、省级补助、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模式筹措。市县政府整合交易收益、退还价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资金,完成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矿业权退出,争取中央返还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收入分成部分,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甘 发)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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