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矿局规范安全评审专家管理

2018年05月02日 10:16 382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为提高地矿系统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预防事故,抓源头治理,压实责任,黑龙江省地矿局日前印发《安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安全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采用评审专家的抽取、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安全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局内评审,纳入安全评审专家库管理。安全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根据《办法》,安全评审专家应当具备6项条件,其中有5项是必备条件,分别是该局范围内的在编在岗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较高安全技术能力和理论知识水平,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具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申请成为安全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除了符合以上5项必备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4项综合条件其中一项: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在相应安全技术或安全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从事安全技术或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安全管理工作岗位15年以上;具有5年以上地勘主管单位或院级安全主管管理工作经验,参与多项重大安全处置工作。

在安全评审专家履职方面,《办法》规定,由该局安全主管部门在安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安全评审专家对局属单位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安全评审专家应严格认真履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评审项目出具安全施工方案审查意见书。

《办法》还规定,安全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局安委会应当将其解聘:评审工作不严谨,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安全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未能发挥专家应有的监督指导作用,导致项目实施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安全评审专家情况的情形。□(李开联)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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