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建立矿山环境企业基金制度
2018年10月08日 9:23 2599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陈明 盛海燕 臧井泉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基金的指导意见》,近日,黑龙江省黑河市19家生产煤矿率先建立了基金账户,正式启动实施矿山环境企业基金制度。
黑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召开了建立矿山环境企业基金制度会议,传达了取消矿山环境保证金建立基金的有关文件精神,并对黑河市建立矿山环境企业基金制度提出要求,银行系统专业人士对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相关程序给予了指导。
黑河市从2008年开始收缴环境保证金,作为一种抵押性质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费用,存入本级财政专项账户。按照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黑河市针对矿业开发造成环境破坏形成的现生产、关闭和历史遗留(无主)矿山三种情形,采取不同措施和办法完成保证金的返还,建立更便利企业自主使用的恢复基金。基金的建立是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为依据,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确定治理所需费用数额,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产量比例摊销计提基金,纳入企业设立的基金专户。基金的使用,根据方案确定的工程和预算需要,由企业自主使用,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不含土地复垦)。基金的提取,由企业、银行和国土资源部门三方监管,企业银行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提取情况。
为了保证基金安全有效使用,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环保局建立了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方案开展治理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拒不履行治理义务的,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向社会公布,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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