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对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实行分级监管

2019年01月14日 10:4 257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广西自然资源厅近日下发通知,对矿山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采矿、超层越界采矿以及无证勘查开采等行为,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分类监管。

通知指出,安全风险分级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对于可能导致特别重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D级风险;对于可能导致较大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C级风险;对于可能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B级风险;对于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风险定义为A级风险。

通知规定,矿产督察、日常巡查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超层越界采矿等行为,矿产卫片执法、日常巡逻中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点的,要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矿山企业对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采矿、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整改的,无证勘查开采点已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拆除并没收非法勘查或开采设备、工具,关闭非法勘查或开采场所的,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通知规定,矿山企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以及属于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的无证勘查开采点,一般应当将其纳入高风险级别(C、D级)实施重点监管;矿山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采矿和无证勘查开采造成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别提高至C、D级;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采矿未能立整立改的矿山企业,要结合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本企业的风险级别、主要风险、防范和整改措施。

通知还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超层越界以及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矿产资源开发安全防范治理能力;要将矿山安全风险分级主体责任落实到矿山企业,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开发矿产资源;要按照“巩固A级、提高B级、重点整治C级、压缩淘汰D级”的原则,针对不同矿山开采、无证勘查开采状况,采取不同的安全监管措施;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A级矿山、无证勘查开采点每年不少于1次;B级矿山、无证勘查开采点每半年不少于1次;C级矿山、无证勘查开采点每4个月不少于1次;D级矿山、无证勘查开采点每季度不少于1次。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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